一、考試目的:
通過考試測定考生樂器的演奏水平和綜合表現能力,全面衡量,擇優錄取,選拔出具有一定演奏能力與學習能力的考生。
二、考試形式及內容:
(1)樂器種類不限,管弦樂器、彈撥樂器及打擊樂器均可。
(2)現場背譜演奏作品一首,演奏曲目應是中外樂器中等程度以上的獨奏或協奏曲目。
三、考試要求:
(1)具有學習所選樂器的生理條件。
(2)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、演奏姿勢與演奏狀態。
(3)樂曲演奏規范、流暢和完整,具有正確把握音準、節奏、力度、速度及音色的能力。
(4)能較好的體現樂曲的內容與風格,有較強的樂感和音樂表現力。
四、評分標準:
根據作品的程度、演奏方法、技巧難度、音準節奏、藝術表現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分,評分為五個檔次:
A:308分--329分:曲目程度較高,難度較大,演奏方法正確,。能自如的完成各種演奏技巧,音準、節奏正確,有較強的音樂表現力。
B:280分--307分:曲目程度較高,有一定的難度,演奏方法正確,并能完整演繹。能較好的完成各種演奏技巧,音準、節奏正確,有良好的音樂表現力。
C:245分--279分:曲目中等程度,難度一般,演奏方法正確,演奏基本完整。掌握了一定的演奏技巧,音準、節奏尚好,具有一定的音樂表現力。
D:210分--244分:曲目中等程度,難度一般,演奏方法正確,演奏基本完整。掌握了一定的演奏技巧,音準、節奏存在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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